南粤印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名称为广州市海珠区南粤印社,英文译名:the seal-cutters association of southern guangzhou haizhu
第二条 本社是由书法家、画家、篆刻家及其理论研究和教育工作者自愿结合组成的专业性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书画篆刻家的桥梁和纽带,是书画篆刻家联系社会、面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社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遵循“坚持传统,鼓励创新,多种风格”的创作规律;坚持“发展是协会工作的第一要务”这一主题,不断提高书画篆刻创作水平,为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为建设广东文化大省,构建和谐社会,振兴岭南文化,繁荣书画篆刻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社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海珠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
第五条 本社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小洲村南胜大街11之二 邮编 51032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书画篆刻艺术的特点组织并举办展览、评奖,鼓励出精品、出人才,培养有创作实力的书画篆刻家队伍,不断提高书画篆刻创作水平。
(二)开展书画篆刻研究活动,提倡不同观点的学术交流与争鸣,推动书画篆刻理论的深入和书画篆刻艺术的健康发展。
(三)开展各种形式的书画篆刻培训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培养和发现人才,不断扩大书画篆刻队伍。
(四)加强与国内外书画篆刻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友谊,互相学习、推动书画篆刻事业的发展。
(五)对书画篆刻事业作出重大贡献者,成绩卓著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到基层采风,提高思想和专业素质,以艺术形式开展爱国拥军活动。配合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举办笔会,为社会公益事业捐赠书画篆刻作品,树立书画篆刻家的高尚形象和社会责任感。
(七)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社会员均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社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社的意愿;
(三)具有广州市户籍及在广州市工作三年以上的非广州市户籍公民,有固定工作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1、作品参加本社主办的全市性书法、篆刻作品展览或省、市评奖中入选计两次者;
2、从事书画篆刻教育、书画篆刻创作具有显著成绩者;
3、开展书画篆刻活动作出较大贡献者。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社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申请入会者须有两名会员介绍,提供两件作品,两张二寸登记照片和有关符合入会条件的复印资料;
(五)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社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活动的权利;
(三)享受本社会员有关待遇和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社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珍惜本社荣誉;
(四)完成本社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要书面通知本社,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社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违法犯罪、触犯刑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并报区文联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社长、副社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社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社的社长、副社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社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社长、副社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社社长、副社长、秘书长年龄如超过最高的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文联审查并得到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社社长、副社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区文联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社社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本社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社长因故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由常务副社长、副社长或秘书长兼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社设名誉社长、顾问等荣誉职务,由理事会聘请。
第二十六条 本社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社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社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社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社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社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现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社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社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区民政局和区文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社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社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区文联审查同意、并报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社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社终止前,须在区文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社经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区文联和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 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关键词: 南粤印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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